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大金局发[2017]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推动我市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大政发〔2017〕23号)及《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办法》(大金局发〔2017〕84号),结合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及风险状况,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依法合规设立并已进行监管评级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市金融局每年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对全市成立一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将小额贷款公司分为规范类(AAA、AA、A),合格类(BBB、BB、B)及关注类(CCC、CC、C)三等九级。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金融局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业务,除另有规定外,批复有效期为一年。

第五条  经批准已开展创新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须及时上报市金融局并在动态监管系统中录入新业务信息。

第二章 规范类小额贷款公司

第六条  规范类小额贷款公司是指评级结果为A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分为AAA、AA、A三个级别,其中AA级(含)以上为优秀级,A级为良好级。

第七条  规范类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融资范围及比例

(一)对外融资范围包括银行融资、股东定向借款、同业资金拆借等。

(二)对外融资加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级别融资上限。融资上限分别为:AAA级为资本净额的150%,AA级为资本净额的100%,A级为资本净额的80%。

第八条  规范类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业务

(一)可开展资产证券化、租赁代理及私募债业务。

(二)可进行股权投资,其中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40%,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0%。

(三)市金融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规范类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要求

(一)市金融局组织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采取责成自查、委托审计、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其中优秀级小额贷款公司每两年不少于一次,良好级小额贷款公司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对连续两年获得AA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可改为两年一次,评级等级不变;如再次评级低于AA级,监管评级恢复为一年一次。

第三章 合格类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条  合格类小额贷款公司是指评级结果为B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分为BBB、BB、B三个级别。

第十一条 合格类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融资范围及比例

(一)BBB级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融资范围包括银行融资、同业资金拆借等,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二)BB、B级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只能按国家相关政策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

第十二条  合格类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业务

(一)BBB级小额贷款公司可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但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5%。

(二)暂停BB、B级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创新业务。

第十三条  合格类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要求

(一)市金融局组织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采取责成自查、委托审计、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交自查报告、银行对账单及市金融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BBB级小额贷款公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BB和B级小额贷款公司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针对公司违规情况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如公司未对违规情况进行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经营状况,由市金融局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四章 关注类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四条  关注类小额贷款公司是指评级结果为C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分为CCC、CC、C三个级别,其中CC、C为风险类,需要重点关注。

第十五条  暂停关注类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融资。

第十六条  暂停关注类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创新业务。

第十七条  关注类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要求

(一)市金融局组织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采取责成自查、委托审计、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交自查报告、银行对账单及市金融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CCC级小额贷款公司不少于每两个月一次,CC、C级小额贷款公司不少于每月一次。

(二)市金融局根据检查情况组织约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公司出现的问题听取公司整改情况、经营情况汇报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应按月汇报整改情况及经营情况。

(三)针对公司违规情况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如公司未对违规情况进行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经营状况,由市金融局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八条  对应参加监管评级但未参加监管评级的小额贷款公司一律纳入C级风险类别,立即停业整顿并进行相应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