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定向借款办法(试行)

大金局发[2017]1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定向借款融资行为,根据《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大政发〔2017〕23号)及《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大金局发〔2017〕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东定向借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比例未达监管规定的上限时,经批准可向本公司主发起人股东定向借款。

第二章  借款规定

第三条  经营一年以上且监管评级为A(含)级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股东定向借款。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定向借款的融资对象须为本公司持股比例20%(含)以上的主发起人股东。

第五条  股东定向借款的资金来源必须为主发起人股东的自有资金,且主发起人股东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主发起人股东出借资金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资本净额的50%。

第六条  股东定向借款的期限及利率由借款双方协商决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报批流程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股东定向借款,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定向借款申请书,包括定向借款的原因、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

(二)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定向借款的股东会决议;

(三)主发起人股东同意借款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以公司章程载明的有权机构的决议为准);

(四)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借款意向协议;

(五)主发起人股东上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发起人股东截至出资前上月末具备相应出资能力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主发起人股东出具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为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承诺书;

(七)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市金融局在接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融资的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小额贷款公司凭此批复,在1个月内完成融资。逾期未完成融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延期1个月,如仍未完成融资,由市金融局取消此次融资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金融局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借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帐外经营及非法集资行为,必要时市金融局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主发起人股东在定向借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股东定向借款。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定向借款融入资金应及时录入在线监管系统。

第十二条  股东定向借款期满或者借款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借款合同即行终止,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全部本息,原则上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