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寄卖行业三方面风险

寄卖行属于物品寄卖的中介机构,通过双方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负责接受物品所有者的委托寄卖业务并代为销售。目前,我国对寄卖行的营业范围明确为“旧货寄卖服务”。东城法院立案庭(诉服中心)调研北京法院2010年至2022年10月审理的近300件涉寄卖纠纷发现,实践中寄卖行业存在以下风险值得警惕:一是部分寄卖行违规从事吸储、放贷、典当等业务。调研发现,部分寄卖行为获取高额利润,以寄卖为幌子实则从事放贷、典当或吸储业务,通过高息吸收客户资金,再违规放贷给急需资金周转的小微民营企业,给借贷双方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如某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支付货款10万元后,每月由寄卖行支付其1500元利息,名为销售,实为违规从事吸储、放贷业务。二是部分寄卖行收购并销售赃物或违禁品。根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旧货经营者应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并进行详细记录,同时应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居民身份证。然而,调研发现实践中部分寄卖行对委托物不问来历、不登去向、只看利润,甚至代为销售贵金属、珍稀野生动植物制品等,成为犯罪分子的销赃场所。如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件中,被告人在某寄卖行接受委托,将寄卖人所有的23件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属物种制品放在公司柜台出售盈利。三是寄卖物品质量参差缺少评估易引发纠纷。寄卖行出售的商品多为寄卖人委托的二手奢侈品、古玩、名人字画等,但由于寄卖行缺少对委托商品质量价值的准确评估,且预先与买家签订的合同中附有诸如对商品质量价值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免责条款,当商品被发现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时极易引发纠纷。如某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在寄卖行购买3条奢侈品牌围巾,后经查询发现围巾没有中文标识及产品合格证,且成分含量的中英文标注不一致,诉诸法院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

 

  建议:一是强化执法监管。针对寄卖行出现的变相从事金融、收购业务,寄卖违法违禁品等行为,对口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二是完善寄卖相关法律法规。《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已颁行二十余年,相关规定已与现实脱节,应争取尽快出台寄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法律依据的不足,促进寄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加强针对性普法工作。通过媒体曝光部分寄卖行“变脸经营”的违规行为,广泛普及寄卖行的经营性质等,引导社会大众充分认识寄卖行业与典当、融资的本质区别,树立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