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过桥贷款的法律关系

从商业银行开展过桥贷款业务的实践来看,该项业务的基本法律关系仍然是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从属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在法律关系主体上,借款人和担保人是一对特殊的主体。

从中国的实践来看,过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它们与银行之间存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预上市公司应是其募股方案已获得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即将上市的公司。

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是承销商,它与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之间签订承销协议,存在担保法律关系。

(2)过桥贷款的担保方式既可以是信用担保,也可以是质押担保。银行之所以愿意接受券商的信用担保,是因为该类券商通常资金实力雄厚,经营业绩良好,财务状况健康,盈利能力较强,资信水平较高,运作相对规范。当然从维护银行债权利益的角度来看,质押担保的安全性要高于信用担保。

(3)过桥贷款法律关系的构建是以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未来募集资金计划的批准为前提。换言之,如果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的未来募集资金计划尚未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则不能申请过桥贷款,因为银行对过桥贷款的风险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募集资金项目在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可行性论证。

(4)过桥贷款是由银行向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属于短期融资,期限相对较短,通常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过桥贷款是一种过渡性的贷款,是为了解决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临时性的正常资金需要,主要用于满足募集资金尚未到位情况下前期所需的资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