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建立低保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相适应的调整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972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05元;其他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致,为每人每月972元。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城市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944元;全市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264元。

(四)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集中、分散养育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2916元和2644元。

二、资金保障

此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由各地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现行财政分配体制对各地区财政予以补助。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提标工作作为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确保此次提标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操作,加强管理。要认真做好新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政策宣传、培训及审核确认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做好档案的补充管理及数据更新工作,确保档案齐全、数据准确,管理到位。

(三)按期提标,确保落实。各地区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抓紧做好本次提标工作落实,确保在7月份按新标准将保障金足额发放到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20日